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除此之外的其他残疾人犯罪与正常人犯罪是一样的,不构成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理由。肢体残疾的残疾人犯罪与正常人负同样的刑事责任,智力有残疾的人犯罪要视其智力情况决定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听说、视觉机能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残疾人犯罪的法律依据 :
1、根据我国现在实施的刑法里面的相关的规定,如果是精神病人、聋哑的人或者是盲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话,那么他们是不会负相关的的刑事责任或者对他们进行从轻处理的。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里面的第18条法律法规的一个规定:“精神病人如果是在不能够辨认对错或者不能自行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面所造成的任何危害结果,经过我国相关的法定程序所鉴定并且确认的,是可以不用不负相关的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告知他的家属或者是他的其他的监护人对他进行严加看管或者是医疗,如果是在必要的情况下面,应该由政府对于这个病人进行强制的治疗。”但是“还没有完全的丧失辨认对错或者没有完全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犯罪行为的,是要负相关的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根据相关的情况对这个精神病人进行从轻发落或者是减轻相应的处罚。”
2、根据我国现有的《刑法》林的第19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既聋又哑的自由人或者双眼失明的人进行犯罪的话,可以对他们从轻发落、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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