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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2013-04-19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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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将已作出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再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如果经过法庭审理的,还要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要经过当庭质证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法院未经当庭质证就采信鉴定结论的话,一方面,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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