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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咋界定

2014-11-07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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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是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个人的;既可能是针对本人,也可能是针对他人;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和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二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三是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的;四是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五是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正当防卫须遵循五大条件

  据姜某某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个人的;既可能是针对本人,也可能是针对他人;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和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二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三是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尚未开始或已经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的;四是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五是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姜某某认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门槛”有些高

  徐某某认为,目前我国正当防卫的门槛对无执法权的普通人而言有些高,在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机械地以事后双方的伤情轻重来判断是非、追究责任。双方伤情相当时,基本上都认定为互相斗殴,共同追责;伤情有轻有重时,致人重伤方往往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侵害发生时的当事人之外,第三方若上前阻止侵害发生,把握不好很容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帮忙的自己没事对方轻伤,那帮忙的人反而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若对方重伤,帮忙的人轻伤以下,帮忙者可能会受刑事处罚,若双方都重伤,则均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对上前帮忙的人进行追责,就意味着帮忙者未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也不构成正当防卫。若失手将对方打死,帮忙者要承担的责任会更大,即使不以故意杀人罪处罚,也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认定正当防卫难在举证环节

  付某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区别,要看防卫人的主观心态,正当防卫防卫人主观上就是单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防卫过当防卫人主观上是放任、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或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重大损害。

  对于正当防卫门槛过高一说,付某也表示认同,他认为最终在认定正当防卫上存在障碍,也是因为对这种正在进行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在证明上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付某认为,如生命遭受重大威胁时,发生受害人为保护自己致伤或致死对方的情况,是符合正当防卫的,理由是被告人行为已严重威胁到受害人生命安全且正在行凶,且被告人数众多,受害人只身一人,受害人当时的行为对象就不具有目的性。

  无限制防卫权的使用有条件

  林某某认为,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一般都是一案一标准,每个案子的案情不同,最终判决的结果也可能会不同。林某某强调,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正在发生的杀人、强奸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当事人就拥有无限制防卫的权利,不论造成什么损害都不属于防卫过当。但作为一个制止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第三者,目的应该是阻止施暴行为的继续,而不是对对方进行伤害。

  林某某举了个例子,第三者拿着棍子打正在进行侵害行为的一方,打胳膊和腿同样可以制止施暴行为,但如果开始就是冲着头部去的,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如果遇到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时,上前制止对对方造成了损害,公安机关也不能就此认定是互殴。制止人是第三者,公安机关认定互殴也要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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