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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探讨

2012-12-18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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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南报业网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有的死刑执行制度,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思想的重要体现,充分显示出我国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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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独有的死刑执行制度,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思想的重要体现,充分显示出我国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入狱后的二年考察期是对其改造的关键期。如何对其改造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对其以后的改造道路将产生极大影响。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二年考察期内的改造表现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发现对于此类罪犯在考核标准和适用减刑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此两年内改造的积分,不列入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考核内容。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要没有故意犯罪,此类罪犯就可以被减为无期徒刑。而减为无期徒刑以后,罪犯在此两年内的积分又不计算在减为有期徒刑的考核内容。由此,罪犯在此两年内的积极改造对于罪犯的减刑基本上是没有影响的,同时,罪犯在此两年内所受到的行政奖励或者处分对于其减刑基本上也是毫无影响的。这就挫伤了此类罪犯在此两年内改造的积极性,甚至有可能影响到该罪犯在以后的改造。

那么,针对死缓罪犯二年考察期内的改造表现,如何在减刑时予以认定,并充分体现出公平、公正性,对他们的后期改造产生直接影响和昭示作用,笔者谈几点个人意见:首先对于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没有故意犯罪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减刑。其次,对于日常的积极改造表现,还是要采用现行的积分制,但对于积分制,应当做如下的改造:第一,对于死缓犯,按照改造的程度记分,但该记分不作为法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标准,而是作为累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的继续减刑过程中作为考核内容。第二,对于死缓罪犯在改造期间的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要按照一定的分值进行折算,计分改造的积分中。行政奖励,作为加分项目;行政处罚,做为扣分项目,由此来促进罪犯的改造。第三,统一积分制度,将死缓的二年考验期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间、有期徒刑各个阶段的积分统一以来,不再分段记分,实行累积积分,以累计积分的结果作为减刑的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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