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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犯罪的心理诱因及防范

2012-12-18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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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渎职犯罪,被称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揣腰包”的犯罪,其本质是权力与责任脱节,导致权力的失用或滥用。渎职的行为和结果,严重违背了公务员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勤勉性,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渎职罪属于
渎职犯罪,被称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揣腰包”的犯罪,其本质是权力与责任脱节,导致权力的失用或滥用。渎职的行为和结果,严重违背了公务员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和勤勉性,妨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渎职罪属于结果型犯罪,一旦成立,往往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因此,对渎职行为的事后查处固然必要,但沉重的代价要求我们必须把眼光前移:预防为先,努力从源头上遏制犯罪。本文拟从分析渎职犯罪的心理诱因入手,探讨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渎职犯罪的心理诱因

诱发渎职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畸形心态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总体看,渎职犯罪的心理诱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高人一等的特权心理。中国历史上流行的官本位意识,至今仍在一部分领导中大有市场。他们以官为重、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一旦当了官、有了权,就自以为是、高人一等、目空一切。在他们心里和眼里,少了责任、约束和顾忌,多了权力、“尊严”和地位。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文过饰非,好大喜功,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听不进不同意见,更不能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以个人好恶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决策的依据,这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

2、“为公不犯罪”的糊涂心理。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只要不是为个人牟取私利,不揣进自己的腰包,即使不对,再错也不会错得太远,更不会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在“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为公不犯罪”等心理驱使下,他们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责要求和有关法规,但却为了小团体利益、地方利益,甚至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发展”而胆大妄为,违法操作,盲目拍板。一旦造成严重损失,就美其名曰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交学费”等为其开脱责任。

3、轻信自负的侥幸心理。一些人认为自己见多识广,经验丰富,处事能力强,经历过“大风大浪”,从来不会也不可能“翻船”。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过于自信,盲目拍板,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尊重科学知识,不遵守程序法规,听不进不同意见,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4、贪图享受的虚荣心理。一些实权人物爱慕虚荣、炫耀权力、贪图享受,公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挥霍公款再多也毫不心疼,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规慷慨地操大款、比阔气,给国家和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5、得过且过的麻木心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领导,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作风涣散,该审查的不审查,该把关的不把关,埋下严重问题的隐患;问题出现后,又掉以轻心,麻木不仁,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致使造成严重后果。

二、加强渎职犯罪预防的对策建议

从心理因素来说,渎职犯罪的当事人职责意识、法纪意识淡漠,权力意识、个人意识膨胀,他们或者根本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所担负的职责成为摆设;或者超越权限违规办事,在需要公共权力充分、正确发挥作用的时候,或不发挥作用,或乱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社会发生功能性障碍,难以正常运转,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所以,预防渎职犯罪,更广义地说,就是要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职位观、权力观、职责观等人生观,矫正畸形心态,同时强化外部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渎职行为和事件发生。

1、坚持不懈地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综合素质。同样的握有实权,为什么有的腐化堕落、违法犯罪,而有的却洁身自好、忠实履职?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不同的人生观、职位观、价值观等内因在起作用。

为此,必须对各级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教育,树立正确的“官德”意识,并结合行业、职位特点进行基本的做人准则和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教育,使其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地位、权力、利益,形成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负责的良好风尚。要加强新时期的艰苦奋斗、反腐倡廉和法纪教育,使公职人员增强抗腐防变的免疫力,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官僚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形成渎职可耻、履职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2、打防结合,以案释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打击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只有打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通过查办和打击渎职犯罪,既起到威慑和警示的效果,又可以从中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为预防提供思路。一是每查办一起渎职犯罪案件,就要剖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主客观问题,并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二是以案例为反面教材,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职责意识,彻底矫正在看待渎职问题上的不正确心理和认识,在思想上筑起自觉预防渎职犯罪的防线。三是增强打击渎职犯罪的力度。只有严惩犯罪,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尊严,有力地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3、建立社会预防网络,增强预防工作的主动性。渎职犯罪预防不是一两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纪委、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预防犯罪的合力,共同遏制和减少渎职犯罪发生。同时,检察院作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定机关,在预防工作中更要善打主动仗,通过与重点行业、单位建立联系点、上法制课等形式,加强协作配合,一起分析总结,找出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条件,帮助完善管理、监督措施,堵塞漏洞,努力遏制渎职行为的发生。陈珍建·罗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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