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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盈利股票软件遭遇诈骗案例

2016-02-18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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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市有黄金的确不假,但风险随时降临。许多人从网上购买盈利股票软件,专家提醒走这个“捷径”想发财必然破财。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兜售股票软件诈骗案,9位股民因此被骗去近30万元。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起网购盈利股票软件遭遇诈骗案例。

  【案例介绍】

  郑州市的冀某和高某在名为“郑州达之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二人在该公司培训公司员工在自己建立的QQ股票交流群内,对公司实力进行虚假宣传,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跟被害人沟通,宣称公司掌握股市内幕交易信息,用伪造的盈利股票交割单迷惑其他股民。同时公司的其他员工冒充已在该公司购买过股票分析软件的客户,在股票交流群内对股民们进行用软件买卖股票盈利发财的游说,使欲发财的股民产生信任,购买其公司的软件。

  被告人冀某在该公司主要负责销售和客服工作,冒充专业股票分析师;被告人高某为网络主管,负责公司内电脑设备和网络维护,利用PS软件制作虚假的股市交割单。通过这种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7200元、张某某20800元、车某某26800元、杨某某29800元、王某甲21010元、林某某78800元、毛某某24800 元、李某乙23800、李某丙26800元。现巨额赃款未追回。股民们发现购买的股票软件不仅不带来盈利,反而造成更大的损失,遂向公安机关报警。高某和冀某于2014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盈利股票软件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冀某、高某诈骗他人现金共计289810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冀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以案说法】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的规定是:

  1、数额较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至四千元以上;以单位名义为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2、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以单位名义为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

  对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具体执行标准。

  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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