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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盐假冒“中盐”“海星”食盐 三盐枭获刑

2012-12-18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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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盐枭为牟取暴利,私下用工业用盐,假冒中盐、海星等品牌食盐在市场兜售。1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蒋军、章铭和杨新国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1万至3000元不等。今年40出头的蒋军是外地来沪务工者,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

  三盐枭为牟取暴利,私下用工业用盐,假冒“中盐”、“海星”等品牌食盐在市场兜售。1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蒋军、章铭和杨新国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1万至3000元不等。

  今年40出头的蒋军是外地来沪务工者,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他在未取得国家颁发的食盐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工业用盐。同乡章铭把这些盐运至其租借的一仓库内,假冒“中盐”、“海星”等品牌食盐,雇佣他人分拆包装。之后杨新国等人将包装好的食盐运到批发市场兜售,从中牟取利益。当他们还在为自己的生财妙计洋洋得意之时,被警方抓获。

  公安人员查获蒋军非法经营的食盐共计30.45吨,经鉴定,上述食盐均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章铭明知蒋军非法经营食盐,为牟取利益,仍为其运输非食用盐共8.17吨。另查实,他于2009年2、3月间,为他人运输用于非法经营的非食用盐,共计41吨。而杨新国也在明知蒋军非法经营食盐的情况下,仍为其运输非食用盐至批发市场,并帮助蒋军租借仓库,为其非法经营犯罪提供条件,他参与非法经营非食用盐共计22.28吨。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军、章铭、杨新国违反国家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运输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现有证据均能证实,被告人蒋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章铭、杨新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蒋军、章铭、杨新国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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