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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忠抢夺案

2012-12-18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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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昌刑初字第1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进忠,男,48岁(1959年5月29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乡冯庄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昌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进忠,男,48岁(1959年5月29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北店头乡冯庄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7年10月26日被羁押,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0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进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进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进忠于2007年10月26日20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村北,趁途径此地的田柳娜(女,19岁)不备,将其手中的一部诺基亚5300型手机抢走,后被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13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进忠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田柳娜的陈述、证人郭鹏、刘泷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进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进忠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进忠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进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26日起至2008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范进忠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田柳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双玉娥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春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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