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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彦发交通肇事案

2012-12-1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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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留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留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彦发,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代堡村七队,2007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留坝县公安局刑事拘

陕 西 省 留 坝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留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彦发,男,生于1968年10月5日,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代堡村七队,2007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留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以留检刑诉(20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彦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彦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罗彦发驾驶宁D84762号重型普通货车,由汉中行至我县武关驿镇武关河村316国道2232km+300m处时,由于雨天在弯道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驶出路面冲入路边杨勇家院内,将正在院内干活的杨勇撞倒后碾压致死,并将熊娜撞伤。经法医鉴定,熊娜所受伤情为轻伤。经认定,罗彦发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据此,留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彦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彦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庭审中罗彦发辩称案发后他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罗彦发驾驶宁D84762号重型普通货车,由汉中行至留坝县武关驿镇武关河村316国道2232km+300m处,由于雨天在弯道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驶出路面冲入路边杨勇家院内,将正在院内干活的杨勇撞倒后碾压致死,并将熊娜撞伤。经法医鉴定:杨勇系左大腿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左股动脉断离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熊娜左上肢左肱骨结节骨折伤情属轻伤。经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彦发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案发后,经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罗彦发赔偿杨勇亲属及熊娜的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21万元,并已全部支付。
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罗彦发的供述证实2007年1月2日中午,他驾驶宁D84762号货车在雨天弯道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使车辆冲入路边一院内将一男子撞伤后死亡及一女孩受伤的有关事实。
2、被害人熊娜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她与其姑夫杨勇在院子里干活,突然冲过来一辆货 车将她撞倒,将杨勇撞伤后死亡的有关事实。
3、证人熊素兰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她与丈夫杨勇,侄女熊娜在院子里干活,突然一辆大货车冲进院内,将杨勇压在车轮下后杨勇死亡及熊娜被撞伤的有关事实。
4、证人吴远明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听说车把人撞了,到现场见杨勇被一辆大货车压着后死亡的有关事实。
5、证人罗文奇、罗进银证言证实被告人罗彦发驾驶宁D84762号货车在雨天转弯时,货车冲出路面,将一男子压伤死亡及一女孩受伤的有关事实。
6、留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证实杨勇系左大腿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左股动脉断离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7、留坝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熊娜左上肢伤情属轻伤。
8、助理工程师李志勇,姜寅贵作出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宁D84762号货车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行驶的规定。
9、被告人罗彦发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害人杨勇户籍证明。
10、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罗彦发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留坝县武关驿镇武关河村316国道2232km+300m处。
12、留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熊素兰收到现金21万元的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彦发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雨天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留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彦发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各种经济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彦发要求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彦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郑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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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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