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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贤交通肇事案

2012-12-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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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浙江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路刑初字第181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瑞贤,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黄海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6年1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贤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瑞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9日,被告人李瑞贤驾驶李晓宇所有的牌号为浙J3C975的皮卡车,从本区金清镇驶往路桥城区,5时48分许,由东往西行至路桥区金清镇中心路高田村下梁小学路口时,与由南往西骑三轮车的洪雅云发生碰撞,造成洪雅云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台公交路(2006)认字事故第0007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瑞贤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瑞贤到路桥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在案发后至本院审理期间,已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赡养费、抢救费等共计人民币十八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瑞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晓宇、潘冬生、梁小初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瑞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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