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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立涛交通肇事案

2012-12-18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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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通刑初字第0011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立涛,男,25岁(1981年8月22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村二街239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

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通刑初字第001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立涛,男,25岁(1981年8月22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通州区于家务乡于家务村二街239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7年1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立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30日7时16分许,被告人金立涛驾驶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为京G70728)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尖垡村西路口由北向东左转弯时,适有张金福(男,49岁,北京市通州区人)驾驶二轮摩托车(车号为京B88781)由东向北右转弯,轻型普通货车左前部与两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金福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立涛打电话报警。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金立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已于诉前自行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立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汪志忠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赔偿协议及执行凭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立涛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立涛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立涛在事故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有自首情节,本院并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金立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立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为杰


二0 0七 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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