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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打斗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5-03-21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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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獬豸是我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怒目圆睁,能够辨善恶与忠奸,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即便是现代,很多法院门口都会塑一个这样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俗称独角兽的动物雕塑。从古...

  “獬豸”是我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怒目圆睁,能够辨善恶与忠奸,一向被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即便是现代,很多法院门口都会塑一个这样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俗称“独角兽”的动物雕塑。

  从古至今,人们都在追求公平与正义,“法治”更是当今社会人们议论的热点。即日起,媒体开辟“以案说法”栏目,以真实、具体的案例,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并邀请专家、具有实际办案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点评。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案件回放

  小伙三个月内两次打伤人

  被判故意伤害罪

  2014年1月25日晚,被告人李小与刘三在射洪县金华镇城隍街一烧烤摊吃烧烤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刘三打了李小一耳光。被打后,李小找到成学,告知其被打的事,并叫成学帮忙打回来。(文中人物系化名)

  成学随即与李小来到该烧烤摊,与刘三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成学用三棱刀砍刺刘三和刘三的哥哥刘一,致刘三和刘一受伤。与此同时,李小也上前与成学一起殴打刘三。后经射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一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刘三受伤构成轻微伤。

  2014年3月27日晚10时许,李小由于嫉妒于于与自己暗恋的女孩在一起,在射洪县金华镇中巷子处持刀砍了于于三刀。其后,于于被送至射洪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射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于于受伤构成轻伤一级。

  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李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李小不服,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仅仅参与打斗

  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李小找来成学帮助打架时,李小并没有砍伤他人,只是积极参与打斗,参加打斗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飞鸿解释,双方打斗致人受伤,若经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只是轻微伤,一般就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中,李小为报复他人,邀成学帮忙打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经审理查明,成学的供述、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成学不认识本案被害人刘三、刘一,李小叫成学去帮忙打架,并和成学一起去找刘三。到案发现场后,李小积极参与打斗,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李小持刀故意伤害于于,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关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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