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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丈夫用锤子击伤怀孕妻子被判8个月

2013-06-2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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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请看下文一起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是一对从安徽到江苏常州务工的小夫妻,妻子王某已经怀孕五个多月,“85后”的他们原本可以生活得更幸福,却因家庭琐事引起两人争执,脾气暴躁的丈夫竟用锤子将怀孕的妻子打伤。20日,记者从江苏常州市武进区法院了解,该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去年年底的一天,租住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的张某与怀孕的妻子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了争执。张某不顾妻子身怀六甲,拉住她的头发撞向床角,王某摔到了地板上,张某仍不罢休蹲在地上用一只手拽住王某的头发撞击地板,另一只手掐住她的脖子不让她动,打红眼的张某发现身旁还有一把做木工用的小锤子,便捡起锤子朝王某耳部和头部砸了两锤子,见王某流了很多血还以为把老婆砸死了,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把遍体鳞伤的王某扔下自己跑了。随后,王某被家人发现,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王某的父亲向武进区鸣凰派出所报了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属轻伤。一星期后民警在医院将张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妻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恶劣,决定对其判处实刑。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又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王某经历了这场劫难后心灰意冷,事发后一个月便独自回安徽老家做了人工流产,并向张某提出了人身损害赔偿和离婚的要求。这起因家庭矛盾最终引发的刑事案件,令人扼腕。

  【法官说法】

  “清官也断家务事”。在我国,婚内人身损害的事件大量存在,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的人身权,还影响了社会风气和下一代的成长。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受害方一般极少要求侵害方加以赔偿,而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默默地忍受下来。法官们从办理案件积累的经验来看,一味容忍不但不能换来家庭的重新和谐,而是导致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更严重的侵害,并加速离婚。受害方应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古语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法律适当的介入家庭生活,如本案中丈夫被判处实刑就是给予加害方一定的威慑力,可能反有助于当事人反思自身的行为,为婚姻维系做出一定的努力,从而维护婚姻的良性发展。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判刑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是指被告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法定的年龄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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