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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女婴被弃死亡 其祖母父亲构成故意杀人

2013-09-2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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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个女婴,出生仅一周,因患疾病,其爸爸和奶奶强制办理出院手续。回家路上,爸爸和奶奶将女婴抛弃在路边隐蔽的小树林中。可怜的孩子在又冷又潮湿的草丛里坚持活了3天3夜,最终被好心路人发现送至医院,不治...

  一个女婴,出生仅一周,因患疾病,其爸爸和奶奶强制办理出院手续。回家路上,爸爸和奶奶将女婴抛弃在路边隐蔽的小树林中。可怜的孩子在又冷又潮湿的草丛里坚持活了3天3夜,最终被好心路人发现送至医院,不治身亡。昨天,记者从宝山区法院了解到,其爸爸和奶奶因犯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案件回放]

  编织袋中传出婴儿哭声

  今年4月26日下午三四点钟,一名环卫工人在宝山区友谊路、江杨北路路口打扫马路时,突然尿急,走进附近的一片树林里。“这片树林很茂密,平时几乎没人会进来,我一进树林,就发现地上有个塑料编织袋,看上去还很新。我感觉有些奇怪,叫来同事一起查看。”环卫工人回忆说,透过拉链缝隙,里面露出红色的小孩衣物被褥,隐约还有婴儿的哭声。后来,围观的人多了起来,有人报了警。当天晚上,婴儿被送往第三人民医院及新华医院抢救。第二天上午,婴儿终因腹部肠造瘘术后,发生硬肿症、混合型酸中毒、心力呼吸衰竭而死亡。经警方侦查,一对来沪务工的母子承认女婴是其丢弃的。

  出生刚满一周被丢弃

  原来,去年,“90后”男子宋某一家从外地来沪,在宝山某冶炼公司打工。今年4月16日,宋某的妻子在罗店镇一家医院产下一名女婴,但新生命诞生的喜悦却被一份诊断结果泼了冷水。医生告诉宋某一家,孩子患有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这是新生儿中较常见的胃肠道急症,也是引起新生儿肠穿孔和全身炎症反应综合症的主要原因。按照医生的说法,孩子生命垂危,这家小医院根本无力救治。

  20日,女婴被转往市区的新华医院进行手术,但高额的治疗费用让全家无力承担。年轻的宋某一想到今后全家为了这孩子将背负沉重债务,心里就没了底。他根本不想担负起一个父亲的责任,遂与51岁的母亲艾某商量决定放弃治疗。

  4月23日,孩子出生刚满一周,宋某和母亲不顾医生的反对,坚持为孩子办理出院手续。当他们乘车经过友谊路时,发现此地树木茂盛地点隐秘,遂下车后将孩子丢弃在树林中的草地上。可怜的女婴在野外生存了3天3夜,最终还是没逃过死神的魔掌。

  认罪态度较好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艾某没有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异议。宝山检察院认为,宋某、艾某故意杀害自己的女儿,情节较轻,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们丢弃婴儿时,婴儿还是活着的,且明知婴儿死亡的结果,他们丢弃的行为和婴儿的死亡有直接关系,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们本因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因为孩子患病而丢弃婴儿。

  法院审理认为,二名被告人明知女婴被丢弃后的结果就是死亡,但还是故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二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他们减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释疑]

  为何认定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

  本案中,为什么宋某母子俩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遗弃罪呢?

  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主任岳律师认为,这两个罪名有两个不同之处。首先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

  宋某、艾某明知将婴儿放置在树丛中会造成死亡后果,但依然为之,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相关法律知识]

  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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