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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灌醉后搜走财物应定抢劫罪

2012-12-1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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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3年3月5日,张某因做生意亏了本,手头紧张,到朋友朱某家借钱。可他的朋友却讲了一大堆困难,到底也没有借钱给他。在两人吃饭喝酒期间,张某心生一计,有意让朱某多喝,并最终把朱某灌醉。在朱某烂醉如泥,人事不省的情况下,张某将朱某身上的钱洗劫一空,共计500

 2003年3月5日,张某因做生意亏了本,手头紧张,到朋友朱某家借钱。可他的朋友却讲了一大堆困难,到底也没有借钱给他。在两人吃饭喝酒期间,张某心生一计,有意让朱某多喝,并最终把朱某灌醉。在朱某烂醉如泥,人事不省的情况下 ,张某将朱某身上的钱洗劫一空,共计500多元。第二天,朱某发现钱没了,怀疑是张某所为,遂找张索要,张不承认。于是,朱某到公安局报案,后经公安局调查取证,张某也承认是他拿了朱某的钱,但钱已花掉,无力归还。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犯有抢劫罪,服刑5年。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以其他方法实施抢劫罪,即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这类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这是抢劫罪所有手段行为的共性;二是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施加某种影响,使之失去知觉或者反抗能力;三是这种行为和非法取得财物有着手段和目的的联系。比较常见的情形有:利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毒药毒昏毒死等表现形式。

  对以酒灌醉被害人,趁其醉酒昏睡之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定为盗窃罪。其理由是:醉酒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危害人的健康,因而不能认为灌醉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灌醉只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其后趁人昏睡时拿走其钱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够妥当。灌醉同麻醉一样都是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灌醉造成被害人昏睡的情况,是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的非法强制,这种非法强制排除了被害人对财物的有效保护能力,正是由于这种非法的身体强制,才决定了灌醉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的行为。同时,行为人正是以灌醉这种强制他人人身的行为作为其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拿走其财物的。因而对把被害人灌醉、乘其昏睡取其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盗窃罪。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将抢劫罪列为重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即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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