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青春年华之时,两位90后的年轻人却为了好玩,干起了抢劫的勾当。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翟某、王某为了寻求刺激,预谋抢劫黑车司机,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并对两人抢劫行动进行了分工。5月13日晚两人在小龙河市场附近以骗租的方式骗乘被害人周滨的富康轿车去,持刀、电击器抢走周滨现金190余元,并欲抢劫其轿车,被周滨和其朋友当场抓获。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翟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均辩称没有想抢车,所抢劫的财物均归还给了被害人,且二人系未成年人,希望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翟某、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翟某、王某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且抢劫数额大部分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宁夏有史以来贩卖运输毒品数量最大的毒犯苏克生、陈少良、苏永固注射执行死刑。
2008年10月,吴忠中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克生、陈少良、苏永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苏克生、陈少良、苏永固分别提起上诉。2009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7年5月,被告人苏克生预谋从云南购买毒品贩卖,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获悉卖方的汇款账号后,指使他人先后汇款共计人民币168.8万元,并指使被告人苏永固前往云南省大理市接运毒品。在此期间,被告人陈少良受人雇佣并纠集他人将毒品运至大理等待交付买方。同月27日和6月3日,根据苏克生的电话指挥,苏永固通过他人两次雇佣同案被告人杜建平(已判刑)并由其到大理市高速公路附近从陈少良等处接受毒品后,交给苏永固带回租住处藏匿并重新包装。6月3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苏永固抓获并从其租住处缴获毒品共计14256.91克(毒品海洛因含量分别达到55.5%至70.8%)。
今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维持吴忠中院一审对苏克生、陈少良、苏永固作出判决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