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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抢安眠药吃自杀的行为怎么认定?

2016-02-18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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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抢劫犯罪一般都是劫财取物,没见过抢药吞吃的,而且还不是为了治病而是为了自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奇特的抢劫案,当时有“恶劣心境”的被告人皮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下面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这起典型的犯罪案例。

  【案例介绍】

  今年26岁的小伙子皮某系河南省豫西农民。2014年9月28日,皮某因家里矛盾想弄点安眠药吃了自杀。当时身上没有钱,也不知道安眠药怎么买,就产生了买把刀去药店抢药的念头。皮某在一家五金店买了一把水果刀,找到一家药房,药房的员工称没有安眠药并说医院有售。当日傍晚7时许,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的一位药剂师正在值班,一个小伙子突然持刀将其劫持,强行索要安眠药。来人正是欲自杀找安眠药的皮某,在其淫威之下,药剂师无奈给皮某拿了一盒舒乐安定片(里面有两板)。之后皮某逃进医院值班室并把门反锁。公安民警接到报案,立即赶赴过来,皮某拒不开门,民警破门而入将犯罪嫌疑人皮某抓获。此时,皮某已把舒乐安定片吃了一板。公安机关依法对皮某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皮某案发时患“恶劣心境”,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皮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药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认定皮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案说法】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怎样理解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呢?强取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例如:行为人自己直接夺取受害人占有的财物;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取走该财物的。虽然行为人并无索要财物的行为,但非法强取财物了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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