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方某敲诈勒索案

2012-12-18 19: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由敲诈勒索罪关键字敲诈勒索抢劫撤销缓刑案情简介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被告人方某2004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0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间,被

    案由敲诈勒索罪

    关键字敲诈勒索 抢劫 撤销缓刑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

    被告人方某2004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10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间,被告人方某多以被害人黄某驾驶汽车时压死其朋友的一只宠物狗为由,利用黄某害怕家里人知道此事的心理,采用如不给钱将去告知黄某家人,以及谎称其持刀捅伤别人等手段威胁、要挟被害人黄某,先后敲诈黄某七,共计勒索人民币63000元。

    2008年9月11日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崇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犯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实行并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崇明县人民法院(2004)崇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方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责令被告人方某退赔人民币六万三千元,发还被害人黄某。

    法理分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是典型的敲诈勒索案,在实践中,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区别很难以划分,往往发生混淆,对本案例的评析意在解决此问题,另外本案也涉及到撤销缓刑的问题,一并加以探讨。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1、客观构成要件为,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行为表现为敲诈勒索他人财产。所谓敲诈勒索,是指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在这里,有必要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详细分析。

    相同点:两者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行为。

    区别:①抢劫罪只能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②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必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务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

    2、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多以被害人黄某驾驶汽车时压死其朋友的一只宠物狗为由,利用黄某害怕家里人知道此事的心理等手段对黄某进行威胁勒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其行为手段并未对被害人实施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被害人完全可以采用报警或者其它手段来约束被告人的行为,因此,被告人方某在本案中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放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

    本案被告人方某被撤销缓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方某于2004年6月10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间,被告人方某有敲诈勒索行为,该行为在缓刑期间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中,应撤销之前对方某的缓刑期间,确定其敲诈勒索的刑期后,将前后罪数罪并罚。因此,本案法官对缓刑的考量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page]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李进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346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