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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强奸罪如何认定

2020-11-3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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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近日,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强奸罪如何认定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一、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强奸罪如何认定

  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与曾某及其他同事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二人均有饮酒。当日22时许,邹某与曾某聚餐结束后一同乘坐网约车离开,到达曾某住处附近后,邹某将曾某带至宝安区沙井街道翔丰时尚酒店,邹某用手夹着曾某来到酒店306房,然后强行与曾某发生性关系。

  11月28日,从涉事女子曾某某的恋人晓强(化名)处获悉,11月23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强奸罪如何认定

  二、强奸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三、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强奸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2、强奸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3、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轮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既有强奸、又有轮奸行为的,先计算轮奸的刑期,每增加强奸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强奸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三)重处规定

  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

  强奸怀孕妇女、强奸70岁以上老年妇女、强奸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四)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男子性侵新入职女同事获刑3年半,强奸罪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小编提醒,遭受伤害时,一定要懂的保护自己,可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向警方求助,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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