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莱芜杀医一审宣判!报复杀人该怎么处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8-07-30 09:05
导读: 山东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公然持刀杀害无辜医生,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报复杀人该怎么处理?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之女在医院出生,产后第一天出现发烧症状,转入医院儿科病房,同日经医治无效死亡。陈某认为医院诊疗存在问题,并多次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对医院及其女儿在儿科时的主治医生李某产生怨恨。找法网为您整理了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量刑标准等相关内容。

  一、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2、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量刑标准等相关内容。根据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陈某认为医院诊疗存在问题,并多次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对医院及其女儿在儿科时的主治医生李某产生怨恨,为发泄不满情绪,在公共场所公然持刀杀害无辜医生,并致一人死亡,显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290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莱芜杀医一审宣判!报复杀人该怎么处理?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刑事辩护问题
莱芜杀医一审宣判!报复杀人该怎么处理?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