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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菜场枪杀摊主!持枪杀人该怎么处罚?

2018-06-0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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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盐城市阜宁县城南菜场一名卖肉的妇女被人枪杀,嫌疑男子作案后骑电瓶车逃离现场。此事因菜场经营纠纷引起,嫌疑男子所持凶器为其自制枪。那么,该嫌疑人显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该怎么处罚?找法网小编立即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经全力缉捕,公安机关于当日17时许在阜宁县新沟镇西沙湖村抓获畏罪自杀受伤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射钉器(已被改装)。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找法网为您整理了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处罚、认定等相关内容。

  (一)故意杀人罪的定义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二)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三)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2、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

  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故意杀人罪的定义、处罚、认定等相关内容。根据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该犯罪嫌疑人朱某持自制枪将一名卖肉的妇女杀害,后逃离现场,显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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