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甲和乙的行为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人身权利,甲让乙拿刀来,主观上要砍的显然不是不特定的人,而是打了甲的那个人,由于保安的阻拦而砍伤报案,与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不符合.从甲的主观上来分析,甲并没有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而是因为拉扯而导致被对方打后进行报复,于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不符合.因此,我认为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于甲和乙的问题,甲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目的,而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预见到)甲意图伤人,仍然主动为甲提供刀具,我认为甲是直接故意乙至少是间接故意,甲和乙构成共同犯罪.甲和乙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觉的分析这个罪名与故意伤害的区别应当不难,主要是客体不同,主观方面也不同.特别是客体,一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另一个则是特定人的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