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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酒后耍横不结账 歌厅保安动粗被公诉

2015-04-0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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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客人酒后耍横不结账,歌厅保安张某在自己受到人身攻击的情况下,用棍子将两名客人打伤。记者昨天获悉,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公诉至顺义法院。张某称,他在顺义区天竺镇某歌厅当保安。2014年8月...

  导读:客人酒后耍横不结账,歌厅保安张某在自己受到人身攻击的情况下,用棍子将两名客人打伤。记者昨天获悉,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公诉至顺义法院。

  张某称,他在顺义区天竺镇某歌厅当保安。2014年8月27日1时30分许,一位客人酒后耍横不结账,且与这位客人同行的人还殴打他和其他的歌厅人员。他被对方行为激怒,用棍子将对方两人打成轻伤。案发后,他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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