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同行是冤家,但竞争也要讲究方式,产生纠纷需冷静解决,动辄拳脚相加,持刀相向,惹出事端,不仅要承受牢狱之苦,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同在安阳市义乌商贸城开有竹制品门市。2013年7月4日9时30分许,二人在门市外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恼羞成怒回到自己门市内拿出一把菜刀,将赵某手部、臀部、背部、腿部、胸部等十余处砍伤后离开。经鉴定,赵某损伤构成轻伤。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赵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赵某8万元,赵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王某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刀将对方砍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和相关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