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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核查发现为赃车!小偷“掩耳盗铃”!

2018-07-27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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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都江堰警方在日常街面巡查过程中,发现一辆车身上贴着“警察叔叔看不见我”车贴的白色越野车,出于好奇和职业习惯,民警对该车进行信息核查。没想到,这一查竟然发现,这是一台刚刚被盗6小时的赃车。偷车该怎么量刑?找法网小编立即为大家解答。

  随后,民警根据查询到的信息,联系上了车主。车主都不知道自己的车辆被盗。找法网为您整理了盗窃罪的认定、量刑等相关内容。

  一、盗窃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二、盗窃罪的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找法网小编在上文为大家介绍了盗窃罪的认定、量刑等相关内容。根据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小偷“掩耳盗铃”,将一台偷来的车贴上”警察叔叔看不见我”车贴,让民警发现是赃车,小偷成立盗窃罪。需要根据车的价值进行数额的评定,从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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