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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数月内疯狂流窜盗窃涉案数额高达11万余元

2015-09-0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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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高某、屠某违法所得的款额及物品,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高某、屠某作案使用的金龙牌小型汽车,予以没收。

  8月27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两被告人数月内盗窃物品涉案数额高达11万余元,经法院审理查明,依法判处两被告人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多次驾驶金龙牌小型汽车于夜间伙同屠某在霍邱县固始县及寿县进行流窜盗窃。高某负责开车、入室盗窃、窝销赃物等;屠某主要负责在盗窃时望风、参与扛运盗窃的物品,并分得部分赃物、赃款。至案发时,涉案被盗稻谷、电器、日用品等物品由霍邱县公安局委托霍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10449元。被告人高某实施盗窃25次,盗窃数额为110449元;被告人屠某参与盗窃9次,盗窃数额为334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伙同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系流窜作案,且高某参与盗窃的数额巨大,屠某参与盗窃的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屠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高某、屠某在盗窃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违法所得及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依法予以追缴、没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高某、屠某违法所得的款额及物品,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高某、屠某作案使用的金龙牌小型汽车,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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