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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车逆行冲撞司机构成什么罪?

2018-05-14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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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一段成都闹市内一越野车逆行冲撞,撞伤行人和交警,造成车辆损毁的视频在网络盛传。该越野车逆行冲撞,造成3人受伤,3车受损。该司机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决定对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3、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4、客观方面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1)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①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②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我们可知,越野车逆行冲撞,该肇事司机显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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