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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46个城市集中统一销毁非法枪爆物品

2018-09-2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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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近日,全国146个城市集中统一销毁非法枪爆物品,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事情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近日,全国146个城市集中统一销毁非法枪爆物品,下面就来跟找法网小编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同时找法网小编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一、全国146个城市集中统一销毁非法枪爆物品

  近日,在公安部组织下,全国146个城市20日同步开展集中统一销毁活动,对2017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收缴和群众主动上缴的14万余支非法枪支及一大批炸药、雷管等爆炸物进行集中安全销毁。

  此次集中统一销毁活动在重庆市设主会场,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广州市、云南省昆明市设立5个中心现场,其他140个城市设分会场。随着一支支气枪、猎枪、火药枪等非法枪支在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被投入炼钢炉,宣告全国公安机关集中统一销毁非法枪爆物品活动正式启动。

  打击整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出席重庆主会场销毁活动时表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实践证明,严格管控枪爆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保障。

  孙力军强调,当前枪爆违法犯罪形势总体平稳可控,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枪爆管控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坚持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坚持境内境外、网上网下相结合,坚持不懈地严打严治枪爆违法犯罪,确保“治枪爆、除祸患、保民安”工作一刻也不放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全力以赴。

  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七个多月以来,全国破获涉枪涉爆案件3.3万余起,打掉团伙288个,捣毁窝点421个,抓获一大批违法犯罪嫌疑人。经过打击整治,1至8月全国持枪犯罪案件、爆炸犯罪案件分别同比下降30.5%、36.1%。一大批涉枪涉爆重大案件被侦破,如湖南郴州“12·26”特大跨国走私贩枪案、江苏无锡“5·9”网络走私贩卖枪支案等。

  此外,全国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查破涉枪涉爆案件1460余起,抓获涉案人员1700余人,兑现奖励90余万元。群众主动上缴、举报查缴的枪爆物品数量占收缴总量的60%以上。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公安机关将始终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零容忍”,全面抓好清查收缴、打击破案、重点整治、安全监管、机制建设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更加广泛地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国146个城市集中统一销毁非法枪爆物品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枪支,是指《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及枪支零件。《枪支管理法》中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体育竞技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的猎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凶猛动物用的麻醉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是指用于上述枪支的各种类型、型号的子弹;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火线、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是无视国家规定,公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的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行为人的客观表现为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使用原材料制作或者修理、改装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未经批准私自出售、购买、交换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违反规定将枪支、弹药、爆药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非法邮寄,是指违反规定逃避邮检通过邮局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寄出;非法储存,是违反规定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藏匿于某一地点的行为,其显著特点是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本罪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全国146个城市集中统一销毁非法枪爆物品的相关内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我国对此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枪支、爆炸物的管制我国也是非常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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