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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砸坏客车门窗座椅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012-12-1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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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日,黎某和宋某乘车由甲市到乙县城访友,途中由于汽车抛锚,被迫步行。恰有一私营中巴车经过,二人拦车欲搭乘,因中巴车内乘客已坐满而被车主拒绝。后黎某和宋某抵达乙县城时,见该中巴车停在路边,二人不容分说,上车用铁棒砸坏客车的门窗、坐椅若干。由于群众报警

 某日,黎某和宋某乘车由甲市到乙县城访友,途中由于汽车抛锚,被迫步行。恰有一私营中巴车经过,二人拦车欲搭乘,因中巴车内乘客已坐满而被车主拒绝。后黎某和宋某抵达乙县城时,见该中巴车停在路边,二人不容分说,上车用铁棒砸坏客车的门窗、坐椅若干。由于群众报警,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有人认为,黎某和宋某的
行为触犯了破坏交通工具罪。专家意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黎某和宋某蓄意报复,故意砸坏客车的门窗、坐椅,但二人破坏的只是客车的一般辅助性的设施,并不影响客车的行驶安全,其行为不足以使该客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可见,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二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较大的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不听劝阻使用暴力等,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二人的破坏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损失,也无其他严重情节,只是在气头上一时冲动所为,则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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