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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2012-12-18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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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负责征兵的工作人员在征兵的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征兵工作的有关规定,将不合格的兵员接送到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列入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立法体系,笔者认为将该罪纳入刑法第九章渎职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负责征兵的工作人员在征兵的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征兵工作的有关规定,将不合格的兵员接送到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列入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立法体系,笔者认为将该罪纳入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立法体系,由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更有利于打击犯罪行为。

  从接送不合格兵员犯罪侵犯的客体来看,是侵犯了国家对应征入伍青年审查的职务履行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渎职犯罪的主要特征。征兵工作是特定的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具有社会管理职责。为做好征兵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国防法》、《义务兵役法》,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也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还就具体做好征兵工作下发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征兵工作组织和审查进行了详细规定,严格对应征对象进行审查、筛选,确保兵员的质量,保证军队的纯洁性。由于征兵工作人员明知不合格的兵员,由于各种原因将其接送至部队,不仅影响了国家军队的纯洁性,而且使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威信在人民群众中受到损害,而且将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将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纳入渎职犯罪的立法体系,有利于处理在征兵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进行审查,特别是政治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以玩忽职守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对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直接立案侦查,有利于加强对征兵工作的监督管理。由于公安机关参与征兵工作,如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由公安机关侦查,不利于对征兵工作的监督。在实践中,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新兵作退兵处理,原因肯定多种多样,其中不乏存在明知兵员不合格,仍然将其接送到部队的情形,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重心是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查处履行职务不正当和不合法行为应当交给更为专业的检察机关。

  当然,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县级以上人武部的工作人员属于现役军人,按照管辖的规定,实行特别管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犯罪线索可以向军事管理机关移送,由军事管理部门处理。(作者单位:南通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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