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名人民警察,现在在工作之余从事经商活动并取得巨额收益,请问我这算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吗?
人民警察法中第二十二条第十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人民警察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是不合法的。
而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按此条规定我当然无法说明我的来源的合法的,因为它违犯了人民警察法,是不是我就构成了该罪呢?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
急盼回答,谢谢(我所从事的经商活动本身是合法的)。
律师回复:
首先、人民警察从事经商活动当然是违法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但这不能表明其从事合法经商活动的收入也是非法所得。
其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明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如其不能证明而检察机关又不能查明其真正合法来源的,才可以定本罪。因此在本案中您首先要证明您从事经商活动的本金是合法的其次还要证明因从事合法经商活动的收入具体数额是多少。
因此在本案中您的举证责任较重,如果您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可能对您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