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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如何构成

2020-06-07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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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侵权侮辱行为是指受害人受到他人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其人格,破坏其名誉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更多关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如何构成及侮辱罪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区别的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如何构成

  1、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3、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如何构成

  二、侮辱罪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区别

  关于侮辱罪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侮辱罪的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民事侵权的侮辱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仅限于“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二)、行为的对象不同。侮辱罪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权侮辱行为的对象可能为法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2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侮辱法人的名誉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侮辱罪。

  (三)、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权的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也有过失。即民事侵权行为人只要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就应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民事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形下所遵循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即通过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性,无形精神损害不可能完全借由有形的金钱来填平或弥补,因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应界定在抚慰与调整原则,即凭借金钱的购买力换取同等之给付,或为物或为权利或为劳务,如果能够使受害人因为满足而消除或减轻痛苦的感受,实现抚慰受害人痛苦的作用,也就间接实现了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 。

  基于此,金钱赔偿并不是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唯一责任形式,也不应是最主要的责任形式。对于可以回复的精神损害,宜采取回复原状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为主,这远比金钱赔偿的作用来的直接有效。不仅如此,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当遵循适当赔偿原则。如前所述,金钱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责任形式,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有所限制,以适度平复受害人精神损害为限,不宜过高,宜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方式予以限定 。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如何构成”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民事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形下所遵循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即通过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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