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猥亵儿童罪责任如何承担

2019-08-23 16: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儿童也就是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栋梁,然而有些人却摧残了未成年人幼小的心灵。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是要严重处罚的,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猥亵儿童罪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猥亵儿童罪责任如何承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过于狭隘,远不足以惩罚猥亵类犯罪分子。

  如果仔细看一下《刑法》中对于强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对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规定不仅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妇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司法解释,强奸妇女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伤害,绝不亚于奸淫幼女,后者的课刑要远重于前者;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严惩。故建议参照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后纳入猥亵儿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设“对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猥亵儿童罪责任如何承担

  二、猥亵儿童行为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根据法律规定,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猥亵儿童罪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675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猥亵儿童罪校方和当事老师应分别承担何责任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狠衰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