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男教师夜闯宿舍欲行猥亵!最新刑法怎么规定猥亵罪的?

2018-11-22 15: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俗话说得好“为人师表”,教师本应是受人尊重的职业,可是我们总能在网上看到一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事情发生,近日就有一女老师自曝男教师夜闯宿舍欲行猥亵!那么最新刑法怎么规定猥亵罪的?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11月18日,一位自称是盐城东台市头灶镇中学女教师的网友在盐城当地论坛发帖,称自己在2018年6月29日曾遭到同校已婚男老师冷某某的夜间骚扰,险遭强吻,令她感到意外的是,该名男教师竟然被学校列入2018年中学乡村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对象。对此,东台市教育局回应称,涉事男教师冷某某因此事已被停职,正在接受纪委调查,头灶镇中学处置不力,校长被诫勉谈话。后经研究,决定责成头灶镇中学领导班子和校长向市教育局作深刻检查,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作公开检讨;由市教育局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责成头灶镇中学在冷某某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对其严肃处理。

  最新刑法怎么规定猥亵罪的?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那么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在哪里?

  首先,它们的定义就不同:

  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猥亵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意志,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

男教师夜闯宿舍欲行猥亵!最新刑法怎么规定猥亵罪的?

  其次,它们的处罚也不同: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猥亵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你还是觉得有点含糊,拿最简单的来说:

  猥亵是当众羞辱女人的性羞辱心,强奸是针对性而言的,动机是发生性行为,强奸即遂和强奸未遂的界定为有无发生性关系。

  在小编介绍的上述案例当中,该男教师趁着人烟稀少进入女老师的宿舍多次欲实行猥亵,虽然都未得逞,但是该行为已经涉嫌猥亵罪,在纪委对行为人进行调查的同时,包庇该教师的学校也脱不了干系。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以后,猥亵罪的对象不再有性别限制,这样将更好地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上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852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