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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色狼被抓!猥亵他人构成犯罪吗?

2018-07-25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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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3月到6月,杭州小营派出所接到多位女子报警,都称遇到了变态:“我晚上九十点钟一个人走在皮市巷那边,突然有个男的冲过来,上来摸我胸部,还有隐私部位,然后就疯狂逃跑!我喊人帮忙的时候,这个人都不知道逃到哪里去了!”猥亵他人构成犯罪吗?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杨某对自己之前的所作所为也供认不讳,他告诉民警说,自己一年前刚离婚,单身无业,说到底,还是控制不了自己。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找法网为您整理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猥亵他人的处罚等相关内容。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妇女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名誉权利。

  4、客观方面

  (1)行为人具有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

  (2)行为人具有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人格的行为;

  (3)行为人具有实施摸、舔、吸吮、亲吻、搂抱、撕扯、扒光衣裤、用刀割、剪妇女头发、衣裤、身体等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后果。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例如,偷剪妇女发辫、衣服:追逐、堵截妇女: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三)猥亵他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所以,在本案中虽然杨某作案多起,多次猥亵他人,但并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情节相对较轻,尚未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猥亵他人的处罚等相关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杨某多次猥亵他人,但未使用暴力等手段,情节相对较轻,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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