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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猥亵同性的罪行认定

2016-02-1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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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传统观念认为,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事实上,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民思想观念的开放,生活中同性之间的性侵案例频繁见诸报端。去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使得男男猥亵构成了犯罪。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想关案件】

  2月3日,浙江一邓姓男子在网吧趁另一名男子睡熟之际,对其进行猥亵。2日,浙江温岭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8个月。

  今年40岁的邓某,为安徽滁州人,已是两个孩子的父亲。2015年12月1日下午,邓某到温岭市一网吧上网,看到20岁出头马某趴在网吧角落里的一台电脑前睡觉。

  当时马某身上盖着毯子,邓某就到他旁边的位置上坐了下来,把手伸进毯子,对其进行猥亵。不久,马某醒来,发现了邓某的举动,当场报了警。

  民警赶至现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的事实。同日,邓某被刑事拘留,14天后被依法逮捕。

  于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犯罪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可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1月28日,因涉及个人隐私,温岭法院并未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制猥亵罪,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知识】

  传统观念认为,男性不会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恰恰是因为男性在生理上具有优势,可以拒绝他不想进行的性行为,保护自己的性权力,然而,从现在发生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许多受害者都是男性群体中的弱势人群,他们普遍年纪较轻或身体较弱,男性气质较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都相对较弱,如未成年人,外出打工者,监狱里体质瘦弱的服刑者。他们的性权利遭到侵害时同样需要法律层面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猥亵的客体不再只包括女性。现实中,男男性侵案已较为常见。非自愿的男男性行为或猥亵,同样会给男性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去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猥亵犯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使得男男猥亵构成了犯罪,使得男性性权利不再作为一个“难以启齿”的问题被忽视。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认定猥亵罪,案件必须要满足以下几点: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2、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3、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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