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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结果加重

2012-12-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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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编者按:本版5月22日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一)第六题的解答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引起了争论。该问题是:甲欲强奸乙,追赶中该女被突如其来的汽车撞死,甲如何定罪?解答内容主要是:这属于强奸罪,且构成加重罪状,认为这里的追赶行为


来 源: 人民法院报
内 容: 编者按:本版5月22日“ 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一) ”第六题的解答在中国法院网《法治论坛》上引起了争论。该问题是:甲欲强奸乙,追赶中该女被突如其来的汽车撞死,甲如何定罪?解答内容主要是:这属于强奸罪,且构成加重罪状,认为这里的追赶行为算是暴力行为,且是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编者将网友争论的内容摘要刊登出来,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启发。
 
 网友崂山道士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该是在强奸过程中的行为,而强奸罪的加重构成的基础是首先要强奸罪成立,结合案例提供的信息,甲男应该是强奸未遂,这里怎么可以适用加重罪状呢?

 另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这一情节是仅指为了实现强奸目的而发生的双方身体接触而造成的伤害,还是更广义的包括为了实现强奸目的而实施的一切手段?

 网友罗勇刚认为:法院报的解答并无不当,道理在于,刑法加重条款所称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包含于着手实施强奸的整个过程,而非仅仅是指“强制性交行为”引发的后果。

 不过,我不赞成他把追赶行为作为暴力看待,而应该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一般手段而已,其犯罪手段引发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加重处罚。

 强奸的加重情节中关于死亡或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是客观出现的结果,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之有认识和预见。只要在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之后,造成此严重后果,即可给予加重处罚。

 网友Kalm和挪威没有森林也赞同上述观点。

 网友PENNYLIU123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分成两部分来看:1.强奸罪的问题,很显然甲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追赶),但因为他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现(撞车),所以甲构成强奸罪未遂应无疑义。2.某女被车撞死的问题,从主观上看,某甲无致某女重伤甚至死亡的故意,对于某女被车撞死的后果,他亦无法预见(若他预见到就不会追了,除非他有意“侮辱尸体”),因此某甲不应对某女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最多只能作为一个酌定的从重情节——某甲的罪行远不能与那些为了强奸而杀害被害人的罪行相比,倘若都以加重情节论处,我以为是明显的罪刑不相适应。

 另外,这个题目本身就存在问题,“突如其来”的汽车有无违反交通规则?假定某女只是正常的穿越马路,甚至并无穿越马路,而被违章汽车撞死,那么那个未遂的强奸犯就更加不应该对某女的死亡承担加重后果了。

 针对网友PENNYLIU123的观点,网友罗勇刚认为,这个加重情节并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客观结果,只要是行为人的强奸过程中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至于主观上有可能是故意或者过失心态。至于这个例子,“假定某女只是正常的穿越马路,甚至并无穿越马路,而被违章汽车撞死,”呵呵,还谈什么强奸案呢?应属于交通肇事案。

 网友喜欢法律爱好法律也赞同此观点。

 网友Yang70认为,甲欲强奸乙,追赶中该女被突如其来的汽车撞死,问题是,已经有了实施强奸的接触行为,还是在准备接近犯罪对象的时候呢?仅仅是为了实施犯罪的尾随,那么就是犯罪预备,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的。那么就是不符合在强奸过程中致使他人死亡的。那么甲还是强奸的预备犯。但是可以酌情从重处理。交通肇事的追究交通肇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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