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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男生与13岁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 被判强奸罪

2015-07-2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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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该法官指出,法院对该案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禁止令,通过禁止令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此类犯罪以及提供行为指引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北京一18岁在校男生与13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王某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向王某某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

  2014年2月,18岁的王某某经他人介绍,与13岁的初一学生张某(化名)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熟悉,不久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相约见面,后王某某将张某带至自己的学校宿舍,并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4月,张某到王某某的宿舍内找被告人王某某玩,二人在该宿舍内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4月12日张某的父亲得知后报警,后王某某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王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王某某称之前以为两个人你情我愿,只是“偷食禁果”,并没想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万余元,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了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为了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法官对被告人加以规劝,向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庭。(宋瑶)

  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原则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由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官发育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对于性交的性质、后果缺乏辨认能力,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因此刑法对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亦不问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该案中,尽管王某某和张某的同居行为是你情我愿,属于早恋过程中“偷食禁果”,但王某某的行为依然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因认识错误而引发此类犯罪的不在少数。对此,法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家庭和学校承担起相应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性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两性关系,避免因无知而导致的犯罪或被害;二是文化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版、网络、传媒等领域的监管,抑制黄色文化,加强对网吧、迪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的综合治理,有效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三是司法机关应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在在校学生中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形成全社会防范未成年人性犯罪的良好氛围。

  该法官指出,法院对该案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作出禁止令,通过禁止令将犯罪人员与可能诱使其犯罪的环境相隔离,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此类犯罪以及提供行为指引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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