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心脏病,安远县重石乡陈某在某杂志上看到一“治病”偏方——与处女发生性关系可以使心脏病好转。为了尽快摆脱病痛,这位糊涂父亲竟将魔爪伸向自己的亲闺女小丽(化名)。自2014年1月25日至当年8月,陈某3次对小丽实施强奸未遂。为了摆脱噩梦,2014年12月,小丽终于鼓足了勇气到当地公安局报案。安远县公安局受理后,经过细致侦查,将涉嫌强奸(未遂)的陈某抓捕归案。
近日,安远县公安局将涉嫌强奸罪(未遂)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强奸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另外,需注意的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