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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有哪些

2018-09-05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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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每一个是有选举权的,在每一届总统竞选的时候,我们的都是可以去进行选举的,而对于那些破坏选举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是犯法的,那么破坏选举罪的认定是怎样的?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我们的公民是拥有许多的正当权益的,其中一项就是选举权,破环选举的行为同样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对于破坏选举罪您了解多少呢?破坏选举罪主体有哪些呢?今天找法网网小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有哪些

  一、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条件

  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二、破坏选举罪的认定

  (一)破坏选举罪与一般破坏选举行为的界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0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中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上述违法行为,每一种都可以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后果、危害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情节恶劣、严重的,以破坏选举罪论处。情节较轻的,可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选举法的错误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界限

  如有些地方为图省事不差额选举,或者不按时公布选民和候选人名单的,都不构成本罪。

  (三)破坏选举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1、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但行为人认知的内容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破坏选举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选举活动的进行及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出于个人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发泄个人的不满等。

  2、客观方面不同。根据本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行为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破坏选举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其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手段相对而言,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暴力,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则较为多样化。从犯罪对象上看,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选民和代表,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对象则通常为不特定的人或者财物。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破坏选举罪的主体有哪些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产规则而形成的正常秩序。破坏选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注意区分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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