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成都市公安局xx区分局发布通报称,该案系生母殴打男童致伤,警方已立案侦查。警方称,6月25日19时许,xx分局接成都市某医院报警称:该院收治一名男童,全身有多处瘀伤。警方开展调查,经初查,受伤男童黄某某(1岁)系嫌疑人邵某(女,四川广元人)之子。当日10时许,邵某在家中殴打哭闹不止的黄某某,后将孩子送至医院救治。目前,黄某某无生命危险,伤情趋于好转。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偶尔打骂一般不构成虐待罪,可能只是家长的教育方法不当。但是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就可能构成犯罪,如当街暴打孩子导致轻伤以上的结果,是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2、父母体罚孩子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或者作为经常发生的高频行为,可能构成虐待。如果一贯体罚、虐待孩子,也有可能构成虐待罪。
3、民法总则对剥夺监护权的规定可以适用于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体罚情形。严重损害的程度需要从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权威机构鉴定的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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