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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抓流氓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2-12-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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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被告人孔某,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捕前租住文登市苘山镇工人新村。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

【案情介绍】
  被告人孔某,男, 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捕前租住文登市苘山镇工人新村。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庭审中亦未做辩解。
  文登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9月14日晚11时许,孔某在苘山镇工人新村租房中正准备休息,忽然听到有人喊救命,接着房东大声喊他的名字,让他帮助抓流氓。孔某马上穿上衣服,顺手在桌上拿起一把刀就出了门,和其他邻居一起追赶意图实施强奸的“流氓”刘某,当追到苘山镇大草场村时,孔某将刘某堵住,刘某威胁说:“别追了,再过来我就捅你。”孔某正犹豫时,刘某在黑暗中被绊倒,孔某提起手中的刀就朝刘某捅去,刘某当场倒地。后刘某到医院诊治,发现肝脏、膈肌破裂,开放性气胸,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孔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刘某现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
  【争论意见】
  本案在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孔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被告人孔某明知自己持刀捅人的行为会使他人受伤并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并且其行为也确实造成了他人身体受到重伤的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之举,不但不构成犯罪,还应予鼓励和表彰。理由是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人固然认识到自己用刀捅人的行为会致人受伤,并且也确实造成了他人身体受到重伤的结果,但这种认识与意志因素的内容是迥然不同于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在被告人看来,其刺伤的行为是为抓捕,因此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被告人在主观上陷入了认识错误,被告人在意志因素方面不是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违法行为伤害他人,而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达到抓捕的目的避免放纵违法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有伤人的“故意”,但没有犯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此故意非彼“故意”,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与被害人刘某素不相识,当听到他人喊救命及房东叫其抓流氓时,主动追赶,其行为属见义勇为。但是,在追上被害人后,不是抓捕而用刀将其刺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孔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对见义勇为并没有加以完整的界定。在各地方性立法中,见义勇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自然灾害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和援救的合法行为。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为不负有特定职责的自然人;2.行为人具有使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主观意思;3.行为人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实施了的保护和援救行为;4.行为具有合法性。本案中被告人孔某与被害人刘某素不相识,当听到他人喊救命及房东叫其抓流氓时,主动追赶的行为系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属于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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