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5年3月2日下午2点,被告人张某酒后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附近发生口角,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周某某倒地后,张某又对其踢了几脚。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张某已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3万元。经电话通知,张某于2015年3月1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周某某对张某给予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张某通过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应从轻处罚。张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