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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伤人致死 女友助其逃跑 两人以故意伤害罪、窝藏罪获刑

2015-07-23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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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几句口舌之争,汪某和同伙对罗某拳打脚踢,导致罗某­脑损伤医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汪某等人逃离现场,其女友吴某某不但未劝其自首,反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在昆明市内多家旅社开房间为汪某提供住所,帮助其逃避追捕。近日,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汪某有期徒刑11年,判决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

  案发

  “打招呼”引发命案

  今年21岁的汪某是一名打工族,2013年9月10日晚,汪某在盘龙区某村八组241-1号门前,发现正在吃烧烤的罗某等人中有自己认识的人,出于礼貌汪某便上前打招呼,不想,因汪某觉得其中有人做出了对自己不礼貌的行为,两伙人便争吵起来,继而拳脚相向,汪某、王某某(已判决)、岳某某(另案处理)和郎某(另案处理)对罗某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

  当晚10点30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朋友在盘龙区某村被他人打伤。民警赶到现场,找到受害人罗某,发现其头部受伤,11日,罗某被送往医院入院治疗,26日,罗某在云峰医院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罗某系­脑损伤死亡。

  “我只是去打个招呼而已,没想到会发生命案。”汪某回忆,发生争吵后,罗某便动手与岳某某扭打在一起,一伙人便一拥而上殴打罗某。事件发生后,为了避风头他和女友吴某某去了浙江金华湖州和山西大同等地,期间都是用吴某某的身份证登记旅馆住宿。

  打伤罗某后,汪某等人首先想到的就是逃跑。不想,没过几个月,汪某竟再次惹是生非。去年2月,昆明某ktv经理徐某某报警称:他被五六个顾客以取包房费为由强行带上一辆轿车,被抢劫了现金人民币1140元、苹果手机一部和充电宝一个。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正在追逃的汪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2月17日,汪某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审判

  两人分别获刑11年和1年

  公诉机关指控,汪某先因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后又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抢劫他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从2013年9月10日至去年2月17日期间,明知汪某是犯罪人员却仍使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证在昆明市多家旅社开房间为汪某提供住所,帮助其逃避抓捕,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汪某和吴某某当庭承认属实,汪某辩护人提出,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被害人罗某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请求法庭对汪某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民事诉讼部分,汪某表示愿意赔偿,其亲属也愿意代汪某赔偿罗某家属人民币5068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仅因琐事就伙同同伙对被害人罗某进行殴打,造成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其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仍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而吴某某在明知汪某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汪某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行为构成窝藏罪,但其在后期帮助公安机关锁定汪某的身份,具有立功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判处。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法院判决: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吴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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