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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伤害人不追究责任,公安机关能否撤案?

2015-07-1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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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跟人发生争执,造成对方重伤,伤害人被依法拘留后,伤害人家属跟被伤害人积极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对方表示不追究其责任,那么公安机关能否撤销案子?下面找法网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网友咨询:我弟弟和别人发生争执,纠扭中我弟弟将对方摔成重伤,公安机关将我弟弟关押了起来,后我们积极向对方支付了赔款,对方也同意不再追究我弟弟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撤销这个案子?

  律师回复:你弟弟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证据确凿,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定罪判刑,因此公安机关不能撤销该案。但由于你弟弟积极赔偿、受害方也予以了谅解,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以判处缓刑。

  【相关法律知识】

  伤害案件中,经鉴定为轻伤的,如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可以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前提条件是,双方自愿,公安机关不会主持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受害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书及书面写出撤案申请。如果嫌疑人已经被上网追逃,那么撤销的时间需要一定过程。因此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案,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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