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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打伤人故意伤害再获刑

2015-06-16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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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某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二年,刑满释放后第三年,因发生争执,动手打了两名加气站工作人员,致一人轻伤。

  近日,杜集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8月14日14时许,张虎与朋友开车到华润燃气高岳加气站给汽车加气时,因言语不和与加气员小军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虎将小军嘴角打伤。另一加气员李明见状上前与张虎理论,二人争吵起来并撕扯到一起。张虎用拳头将李明鼻子打伤,致李明两侧鼻骨骨折、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明伤情为轻伤二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另查明,被告人张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虎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李明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虎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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