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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斗气车”致人伤 法院宣判肇事者犯故意伤害罪

2015-06-0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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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开“斗气车”致他人轻伤的张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该案再次警示人们,行车上路要多一些礼让,多一些宽容,相互斗气终是害人害己。

  2014年11月5日晚上,张某开车行至沂水县城一路口欲变道时,因迟打转向灯,险将骑电动车的女子王某逼倒。王某气愤不已,上前与张某理论。张某认为两车并未发生碰撞,拒不认错,双方引发激烈争执。王某站在张某的车前方,阻拦张某离开。张某气急之下,连喊两声“闪开”,而王某拒不让路,张某遂猛踩油门将王某撞倒,并从她身上碾压过去,致使王某身体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法庭审判:

  肇事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开“斗气车”致他人轻伤的张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案发后,张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懊悔不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王某也进行了反思,原本只是虚惊一场,而自己的咄咄逼人,却最终演变成了一场真正的事故,令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教训深刻。

  交通安全不是说相声,脾气再急,也要考虑到身边需要保护和需要减少麻烦的家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有一个故事:德国诗人歌德在一条狭窄的小路上,迎面碰上一个曾把他骂得狗血喷头的批评家。二人对面站了一会,那个批评家傲慢地说:“我从来没有让人的习惯!”歌德笑了笑,侧着身子站到一边说:“我却让你!”

  眼看就要爆发的一场争吵,在瞬间平息下去了。可见,“我却让你”是一副清醒剂,能使人保持头脑清醒,它也是“灭火器”,使因矛盾产生的大火,在瞬间熄灭。

  驾驶人应当牢记,开车是为了方便出行,不是发泄情绪的途径,心平气和驾驶,将安全放在首位,保持一颗平静的心态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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