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7周岁的彭某曾与女学生郑某早恋,但郑某后来又与同学高某相恋。2013年1月1日15时许,彭某在一网吧找到二人,后因郑某将选择与谁谈恋爱的问题上发生矛盾。
当天,彭某在网吧附近对高某进行殴打,并持刀捅伤高某颈部。高某倒地后,自觉做错事的彭某又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虽经全力抢救,高某还是离开了人世。经法医鉴定,高某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颈部致左锁骨下动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当时他还未满14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法官评析:
在审理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即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在案件处理中,要注重刑事矛盾的化解,既加强对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教育,促其认罪悔罪,主动向并被害人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又加强与被害人方的联系,听取其意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与被害人均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因早恋争夺女友而上演了一场悲剧,致使两个家庭都遭受了重创。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坚持双向保护,注重矛盾化解。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