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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言语伤自尊 福建男子持菜刀宾馆内砍人

2015-05-1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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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男子因被女子用言语伤其自尊,便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砍人,造成受害人轻伤。最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判刑三年六个月。

  魏某,40岁,福建政和人。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2011年初刑满释放。2014年9月,魏某与朋友在KTV唱歌时认识了从事陪酒服务的王某,唱歌结束后,二人相约到酒店进行了性交易,在此期间,魏某觉得王某对其不够尊重,认为王某在耍花招玩弄他,便产生了报复王某的想法。

  同年10月13日11时,魏某再次约王某到宾馆,王某因在喝酒,便称其喝完酒就来。魏某在酒店等王某期间再次起疑,怀疑王某不会前来,甚至产生了歪念,要将前来酒店的王某的头砍下来,再到公安局自首。于是魏某在下午1点多到超市买了一把菜刀,回到宾馆将菜刀藏在床单底下。14时许,王某应约来到宾馆,二人在交谈时,魏某再度觉得王某又用言语伤其自尊,便从传单下拿出菜刀向王某的头部砍去,王某躲避后左脸部被砍。被砍的王某立即向魏某求饶,同时向门外呼救,魏某见王某求饶便放弃继续砍杀王某,并叫闻讯而来的宾馆老板报了警,魏某在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伤害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魏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什么情况构成犯罪中止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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