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竟泼洒酒精并点火烧伤他人。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华在中山市小榄镇,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傅某(女)发生争执。
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四年六个月,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竟泼洒酒精并点火烧伤他人。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华在中山市小榄镇,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傅某(女)发生争执。其间,冯某华驾驶粤T牌号汽车欲离去,傅某紧跟着上车,双方在车内再次发生争执。冯某华遂持放置于其车内的酒精泼洒傅某,并将傅某抱离上述小汽车并使用打火机点燃,将傅某烧伤。经法医鉴定,傅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2013年4月25日中午,公安人员在小榄人民医院将冯某华查获。案发后,冯某华已赔偿傅某部分医疗费用,并另赔偿傅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医疗费用及相关经济损失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冯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